领养的孩子的条件
1 2024-04-30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有关条款, 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。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无子女;
(二)有抚养、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;
(三)年满三十周岁;
(四)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,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;
(五)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。
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,则不受1、3、5条的限制。
长期在华居住或虽在本国居住但与我国有密切往来的外国官员、专家、友好人士和公民,婚后无子女,又无生育能力,并具有正当职业,无不良企图,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,可以从儿童福利院领养中国婴幼儿。领养婴幼儿只限一人。领养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,经我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使馆签证,附上本人职业各经济状况的证明,办妥本国入境证件,再报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,才可以去儿童福利院领养。领养时须履行以下手续:
(一)详细填写领养婴幼儿申请表
(二)由福利院派员共同带领被领养的婴幼儿去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
(三)去儿童福利院所在地的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
(四)结清所有费用。
(一)年龄不得小于30岁或大于50岁;
(二)体质指数不得高于四十,即不是肥胖症患者,还不能有服用抗忧郁症药物的记录;
(三)领养者必须是已婚夫妇,如果是初婚者则必须至少有两年婚龄,而二婚或者三婚的人则务必有五年婚龄,而且夫妇俩的已往婚史中不得有超过两次的离婚记录;
(四)领养家庭的财产净值必须在八万美元以上,而包括领养儿童在内,全家人均年收入必须至少一万美元。
可见现在中国政府对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门槛已越来越高,但同时也可以看到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的情况也已经越来越普遍,随之也会产生许多的问题。